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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与工商变更登记
2010-07-13 21:17:51 来源:柳丽爽
文/柳丽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条规定来看,登记具有确定与推定的法律效力,如果未经登记是不得对抗第三人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是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之一,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所作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功能在于向世人告知权利是否发生变动,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仅仅是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就没有必要设立登记制度,因此只有在判断股权是否转让时才涉及登记的问题。股权转让不登记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股权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工商登记部门作变更登记的情况比较常见,那么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性质该如何来认定?
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来处分自己的权利,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应依合同法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来判断其是否成立和生效,其本质是一种债权行为,即请求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应依债权法、合同法来判断。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的变更登记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调整,登记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201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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